公告內(nèi)容:
各投標人。由于原招標文件中未對不合理低價做出詳細說明,現(xiàn)對此做出補遺說明,說明如下:
供應商報價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能按照評審小組要求作出合理的書面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審小組有權認定供應商報價為不合理低價,不對其進行后續(xù)評審:
①供應商報價為所有報價中的最低價,且該報價低于次低價 8%(含8%)以上的;②供應商報價低于所有報價平均價的10 %(含10 %)以上的;
③經(jīng)評審小組一致認定供應商的報價存在后續(xù)合同約風險時,可根據(jù)需要要求供應商進行書面澄清,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4)評審小組認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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